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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案日记

宁阳律师:妨碍公务罪中“公务”的范围如何界定?

 

发布日期:[2024/3/23 10:59:53]   

 
 

“妨碍公务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项罪名,其主要行为特征是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阻碍、抗拒或者以其他方式妨害。其中,“公务”的界定是认定该罪名的关键要素之一。

“公务”在刑法中的理解,主要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基于法定职责而进行的管理社会公共事务、行使国家权力和履行公共服务等职务活动。它既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日常行政管理、司法审判、治安管理等正式场合下的职务行为,也包括他们在执行特定任务、处理突发事件时的临时性职务行为。此外,只要是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代表国家机关进行的职务行为,无论是否具有明显的行政强制性,都可以视为“公务”。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碍公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以妨碍公务罪定罪处罚。”

3. 同上解释第二条进一步明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非工作时间,依照法律规定继续履行职责的,应当视为‘依法执行职务’。”

在实践中,对于“公务”的范围界定,既要考虑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对象,也要结合具体行为人对其执行职务性质的认知以及对公务行为正常进行的实际影响等因素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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